2016年3月22日,张莹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3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8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张莹犯拐卖妇女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张莹在2014年7至8月期间,以外出务工为由,将3名未成年女子拐骗到异地进行贩卖,从中获取不法利益48000元。公诉人认为,张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在2014年8月间,她以相同的手段,将一名17岁的越南籍未成年女子阮筱霞拐骗至广西区域的靖西市果乐乡某屯,以12000元人民币卖给了韦明俊做老婆……
面对指控,张莹没有意见,也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但对公诉人的指控其犯罪所得的金额有异议,她辩解说:在第3起犯罪事实中,受害人是我堂哥的小孩,因堂哥家庭困难,欠了我的钱又无法归还,深感过意不去的他,才带小孩过来叫我帮卖。我犹豫了一阵,还是帮他把小孩卖了,卖得的12000元钱,我全部交给了堂哥,堂哥又返还我4000元。
对此辩解,公诉人认为不可信,因为父亲为了区区12000元会出卖自己抚养了十几年的女儿,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再则,也没有办法考证……
在最后陈述中,张莹承认自己犯罪,表示愿意悔改,希望法院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判决,让她早日回归社会,与两个儿子团聚。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张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共计48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2017年1月10日,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