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百色市政协原副主席、百色市总工会原主席李廷荣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廷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廷荣先后利用担任广西百色市平果县县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百色市政协副主席、百色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便利,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承揽、招标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所属的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5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廷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廷荣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数额线索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全额退赃,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向办案机关举报他人违法线索的行为,但尚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