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一男子李某为了赚取高额回报,不问缘由帮人运送物品,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该男子近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悉,2017年12月13日,李某受人之托,将一个包有一块疑似海洛因毒品的黑色塑料袋送往广州,此人应承李某送到之后就会支付给其一万元的报酬。李某见有利可图就愉快的答应了。当天中午,李某将包有一块疑似海洛因毒品的黑色塑料袋装入一个旅行袋内,在靖西县通灵收费站搭乘一辆从靖西开往广州的大客车前往广州。上车后,李某走到该车后排座位,将旅行袋放入行李架上,随后李某将包有一块疑似海洛因毒品的黑色塑料袋从行李袋内取出,放置在43、44号行李架上,然后将旅行袋从43、44号行李架上取下来随身携带,坐在客车最后一排座位。当天下午约15时许,当大客车途径南友高速崇左服务区时,崇左市边防支队和大新县边防大队民警联合路查小组对该车例行检查,李某藏放在43、44号行李架上的那一块疑似海洛因毒品被检查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一块疑似海洛因毒品净重351.58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检验,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不承认知道其所携带的东西是毒品,只承认有人承诺给其1万元而帮携带这包东西去广州的,公安机关也在高速公路崇左服务区查获了李某携带一块重量为351.58克的毒品海洛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应当知道其所携带的物品为毒品的,所以可以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