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深夜,靖西市民刘先生驾驶小车从城区回家,途经新圩路段的一个弯道时,适逢赵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赵某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成近光灯,加之车速较快,导致刘先生瞬间“致盲”,即视线在强光的刺射下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已经减速,但小车还是驶离了道路并发生侧翻。小车受损后花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
当刘先生要求赵某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想怎么使用车灯就怎么使用,刘先生根本管不着,更无权将责任落在他的身上。
那么,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赵某真的没有责任吗?
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分析说,判断行为人的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赵某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首先,赵某拒不变换车灯的行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赵某于夜里、在弯道上、面对相向来车,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且车速较快,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赵某具有过错。虽然赵某不希望发生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将导致别人的“致盲”,却无动于衷,或者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
第三,刘先生在客观上已遭受损失,即用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
第四,小车驶离道路并发生侧翻与赵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赵某的行为已导致刘先生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即使期间刘先生可能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的因素,但这也不能排除赵某带来的危害及其影响,而只能适当减轻赵某所应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