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8时30分许,田林县旧州镇群众蒙某香(女,29岁)驾驶一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林县旧州镇G324线百矿工业园区附近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香死亡,大货车司机驾车逃逸。
案件发生后,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旧州派出所迅速组织力量对案件展开调查。就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16时许,民警对肇事车辆进行追查期间,死者家属就组织几十名亲友在事发路段聚集,不同意将死者尸体运走,并用石块、木板等物品设置路障阻断交通,以此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抓获肇事司机并赔偿等。
劝说无效 8人被拘
该事件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尽快恢复国道通车的决定。
行动前部署工作
由田林副县长、公安局长谢君稳组织指挥百余名警力赶赴旧州现场处置。行动中抓获涉嫌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8人,并清除所有路障。
G324线国道旧州段于17日下午15时恢复畅通。目前,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谭某强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新闻延伸合法理性表达诉求 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八)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围堵、封闭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或者强行占据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
(九)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设备,造成恶劣后果的;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
积极实施上述行为,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大家在反映诉求时,应理智遵循法律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对采取聚众闹事、堵路、损坏公共设施等过激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