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公布2019年按照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
该缴费基数相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54号)规定确定的 2019年“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77.3元,上限16732.2元和下限3346.5元,分别降低652.2元、1956.9元和391.4元。预计将有195.6万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个人以及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企业职工能够从本次降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政策调整中受益,进一步减轻企业及个人的缴费负担。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工作,合理筹措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分担的补助资金,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