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大家都知道。
难道,患有精神病,
真的就是护身符,
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阿莫(化名)与受害人小桃(化名)系微信朋友关系,两人相识不久。
2019年3月8日,阿莫独自一人从镇里乘坐公共汽车前往金城江,计划晚上和朋友去喝酒。因之前阿莫看到小桃在朋友圈刚发布失恋的信息,看到小桃心情较为低落,遂用微信联系小桃,约小桃在金城江区某电玩城见面。之后阿莫又陪小桃去发廊洗头,洗完头之后阿莫带着小桃到某酒吧喝酒。
到了9日凌晨1时许,从酒吧出来之后,阿莫的两个朋友又邀请他们到金城江文化广场吃夜宵、喝酒。一直到凌晨的4时许,四人喝酒结束之后就一起乘坐的士来到金城江白马街,计划到白马街内找旅社开房休息。因当时已是深夜,到白马街八匹马附近时,小桃就向阿莫表示自己要回家休息。而阿莫当时已经有要带小桃去旅社睡觉,要与小桃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了。听到小桃要回家,阿莫就不同意,并强行将小桃拉到白马街某餐厅一楼的楼梯口处。
接着阿莫在一楼楼梯口处强行抱住小桃,小桃则挣扎反抗,两人在拉扯过程中,小桃不慎摔倒在地上,阿莫就趁势用身体压在小桃身上,一手压住小桃的手,另一只手去脱小桃的裤子,并用嘴巴去亲吻小桃。小桃则挣扎反抗,用牙齿去咬阿莫的舌头、用手乱抓打阿莫的面部,还大声呼救。但阿莫不予理会,继续对小桃进行施暴,强行要与小桃发生关系。
此时,公安民警已经接到群众的报警,并赶到案发现场。赶到案发现场时,公安民警发现阿莫依然正在对小桃进行施暴,公安民警当场将阿莫抓获。
因阿莫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后,公安民警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被鉴定人阿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对其作案无实质性影响;其作案前有长时间大量酗酒行为,符合普通醉酒的临床表现。
因此,被鉴定人阿莫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仅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是有的。
如果精神病没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在发病期,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醒
社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予以特殊关爱,但关爱不是放纵。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遇到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做出迫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时,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护自己,报警求助,条件允许的应当帮助被迫害人免受伤害。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给予精神病人人文关怀,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的,应当及时发现、报警求助,告知邻里。对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讳疾忌医,要及时治疗,遵循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