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桂林市临桂区的唐某东等3名男子相约去山里猎捕山蛙食用,随后,唐某东等人来到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小溪捕获山蛙共计60只。
第二天早上,他们被保护区巡查人员查获,该案随即被移送至当地森林公安局处理。
11月12日上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东等3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3人犯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罚金共计8000元。
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