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6.11”边境涉恶案,邀请靖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家属等现场旁听。主犯许某猛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案件
一
“陆某伟、林某疆等9人犯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案
因不满陆某伟等“旧路派”只分给村民每柜1000元“过路费”,2018年3月岳圩镇汉邦村山帮屯村民甘某兵、许某猛等人(另案处理)筹款修建了另一条通往化峒镇力行村走私道路,并诱导走私分子通过新路,每柜收取5000至7000元不等“过路费”。因通过新路的“过路费”比旧路低,影响了“旧路派”的利益,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陆某伟召集林某疆、陆某碧等“旧路派”破坏甘某兵等人修建的新路,阻止走私车辆通过。许某猛等“新路派”便召集多人,使用钢管、砍刀、石头等与陆某伟等“旧路派”对峙。期间,被告人陆某议、陆某铁与甘某兵、甘某大、甘某巧手持凶器对打,造成被告人陆某议、陆某铁受轻微伤。被告人陆某伟等人见对方人多势众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陆某伟、林某疆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8人数额巨大,1人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7人为争抢地盘牟取利益,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伟、林某疆、陆某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属恶势力犯罪,对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以被告人陆某伟、林某疆、陆某碧等犯敲诈勒索罪与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以被告人陆某议、陆某铁、林某高、甘某亨犯敲诈勒索罪与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0000元;以被告人陆某贤、吴某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陆某伟等退出的违法所得11.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
二
甘某兵、许某猛等犯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兵、许某猛等人因对陆某伟等人收取“过路费”后分给屯集体的数额过少不满,利用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60000元及村民自愿捐款10000余元修建了另一条走私道路,在该路段设置七个“收费点”,安排人员分白班夜班值守,诱导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通过,每柜索取“过路费”5000至7000元。为方便管理,被告人甘某兵等人还建立了“山帮一家人”微信群,在微信群发布通知、组织上路索取过路费等,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共索取“过路费”87.1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许某猛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被告人陆某课、陆某星、甘某兵、甘某相、甘某巧、陆某炮犯敲诈勒索罪与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5万至1.5万元不等;以被告人甘某胜、陆某泽、吴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5万元至0.5万元不等;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敏、陆某达、农某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宣告缓刑及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向被告人追缴本案未退出的违法所得43.9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