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邻县一男子酒后殴打他人致死,几个朋友竟为其掩盖罪行

靖西网半截的诗 2021-07-14

伪证不会影响公平正义,真相无法必会水落石出

被告人黄瑶前、黄克帮、李恒成为朋友的犯罪行为作伪证,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

审理查明    

2020年102616时许,被告人黄瑶前、黄克帮、李恒成与许某(另案处理)、农定官在德保县城关镇某屯附近的花木场内吃饭喝酒。期间,许某与农某因晚上去喝喜酒封钱的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许某经多次殴打农某头部致其死亡。

案发过程中,黄瑶前、黄克帮、李恒成均在现场,并知道事情经过,在公安机关查证农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时,黄瑶前、黄克帮、李恒成作出虚假证词,称农定官是自己喝酒后摔倒,为许某掩盖罪行。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瑶前、黄克帮、李恒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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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酒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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