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
3. 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
4. 员工已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事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6119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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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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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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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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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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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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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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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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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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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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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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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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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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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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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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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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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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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电梯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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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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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