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的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审批。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 设有本条第(一)至第(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 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印章)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原件或经生产、销售、建设、施工单位确认盖章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发票、发货清单等);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告知单;
(五)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
(八)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
(九) 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十)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6119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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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印章)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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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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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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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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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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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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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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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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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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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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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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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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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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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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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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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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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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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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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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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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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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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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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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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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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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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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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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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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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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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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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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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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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验 收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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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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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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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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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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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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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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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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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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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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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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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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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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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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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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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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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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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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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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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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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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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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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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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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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的材料: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 份(大写); □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数量: 份(大写); □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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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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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7.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