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迁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入户
靖西政府网 2014-04-09 16:22:00 点击:10840

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入审批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报条件:    

1.父母投靠子女:母亲50周岁以上,父亲55周岁以上,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在职者须退休后);

2.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待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一名成年无职业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迁入照顾。

申报材料:

1. 办理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申请报告、迁入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父母子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在职者须提供离退休证明。

2.办理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申请报告、迁入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父母子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18岁至60周岁系城镇人口的还需提交失业证。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0天。

咨询电话:2821363、2860110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办理户口须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1999]58号第四条:“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2.办理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第三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办理户口须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1999]58号第五条:“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公通[2002]152号文件第四条:“放宽城市、城镇投靠落户条件。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要到另一方所在的城市、城镇居住的,可以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迁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由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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