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部门:靖西县住建局
三、办理依据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1.书面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原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桂质监档表19表,原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桂质监档表20表,原件);
5.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答复意见,民用(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
11.建筑工程竣工铭牌;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0776-6221384;
建管科:0776-6219192
八、投诉电话:6212293
九、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建管股咨询;
(二)申请人按第四点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交件,窗口进行初审,如材料齐全后进行收件,属正式受理;
(三)材料不全或不合法的恕不受理;公告时间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