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部门:靖西县住建局
三、办理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1.书面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包括图纸审查意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单及附图);
6.《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表》;
7.甲乙双方签订的使用国家统一文本的建筑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8.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览表;
9.工程规划建设公示牌(A3打印存档,加盖公章);
10.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览表
a.施工企业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B证);
b.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中级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B证);
c.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C);
d.施工员;
e.质量员;
f.资料员;
g.预算员;
11.监理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览表
a.总监执业资格证;
b.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
13.施工企业编制的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组织设计(需单独编制,并已送审备案);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证明(原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15.施工企业内部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原件);
1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
1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签订的质量承诺书(原件);
1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19.《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原件);
20.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按桂建质〔2006〕22号文件要求提供);
21.外省企业需提供由自治区住建厅审批的《驻桂企业承接单位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批复文件(县地震局办理)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注:办理前需缴纳
(一)工会会员费(施工单位)
收费依据:百工发〔2010〕42号文件
计费方法:按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工程总投资工资定额按总造价×20%计)
(二)劳动保险费(建设单位)
收费依据:桂建计字〔2000〕48号文件
计费方法: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的2%计
(三)墙改基金(建设单位)
收费依据:桂财综〔2008〕49号、桂财综基证第10007号。
计费方法:建筑面积×8元/㎡
(四)已经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项目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深达三米以上:首层面积×80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2%×800元/㎡
七、咨询、
窗口:0776-6221384 建管股:0776-6219192
八、投诉电话:6212293
九、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规划股咨询;
(二)申请人按第四点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交件,窗口进行初审,如材料齐全后进行收件,属正式受理;
(三)材料不全或不合法的恕不受理;公告时间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