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计划生育家庭;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1、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2、因违纪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申请救助材料提供不齐的;4、法律规定不予批准救助和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种类和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范围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的种类分为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两大类。
救助标准为当年每户救助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0元,每人每年救助累计额度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救助为每户100元—10000元不等,每人50元—5000元不等。实物救助的视情况而定。
救助内容包括:因灾、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民政部门认可的困难家庭和人员。
分类施救:除了各种专项救助以外还有困难的,五保人员、优抚对象视困难情况提供百分之百的救助,低保家庭和人员视困难程度提供60%的救助,其他特殊情况和民政部门认可的家庭和人员,视困难情况提供40%救助。
救助的次数时限和额度:符合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当年内不得超过4次,累计金额家庭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个人不得超过5000元,享受时限以年度为计。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一)申请
凡申请临时救助,应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审批书》(以上简称《生活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村(居)民委会员会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村(民)民委员会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救助的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
县(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县(区)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救助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区)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4.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参照当年年度城市低保预算资金50%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
(三)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