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0〕199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第二章 覆盖范围及资金分担原则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设立,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根据我区实际,在确定资助政策覆盖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40%;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对招收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安排。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予以资助。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资助。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考虑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按以下原则分担:
(一)设区市(含城区,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
(二)自治区直属普通高中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各高中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建档人数等因素确定。在收到上级文件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及时分配下达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应分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下达城区及市属高中学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中学校。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