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3、供养标准
我市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430元/人.月,分散供养330元 /人.月(含30斤大米、1斤食用油),基本保障五保对象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我市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地方配套政策文件要求,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截止目前,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有3578人,其中集中供养135人,分散供养3443人,共发放供养资金1087.21万元;发放丧葬费42.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