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1、认真贯彻落实提高城乡保障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1日起,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人均收入375元调整提高到4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年人均纯收入2002元调整提高到2600元。
2、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达到要求并足额发放。农村按一类为166元,二类为146元,三类为136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140元;城镇低保标准300元,并按月足额发放。截止目前,发放城市低保金1780户3951人1077.02万元;农村低保金32947户95287人10738.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