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标准:烈属的城镇12050元/年、农村69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城镇10340元/年、农村662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的城镇9730元/年、农村6340元/年。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委审核→乡镇审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转入到对象账户。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书,2、村委会审核意见,3、乡镇审核意见,4、民政局审批意见。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抚恤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2号)。
主管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咨询电话:0776-6232250
举报电话:0776-62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