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50元,住院补偿比例95%(其中药品报销比例为100%);
2、县(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住院补偿比例75%(国基药及广西增补药品报销比例为8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住院补偿比例65%(国基药及广西增补药品报销比例为75%);
4、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住院补偿比例55%(国基药及广西增补药品报销比例为65%);
5、五保代缴对象及计生代缴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