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新属的产业无人继承的,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继承的。
5、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6、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7、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说明:
第一条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18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条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无子女照顾。
第三条中 “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 “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条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以上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近亲属”指,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