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审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管理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再生育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第(二)点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
3.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四)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
(六)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七)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4未结婚的;
(八)没有出现以下情形的:
1.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3.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以上的;
4.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但同胞子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但同胞子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7.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8.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9.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并且已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
10.有第6.7.8.9点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1.属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2.属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3.属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4.属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
5.属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
6.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7.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8.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9.属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0.属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1.属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2.属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3.属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4.属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4未结婚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四)夫妻各提供一张单人1寸彩色照片。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3980
投诉电话:0776-622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