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靖西政府网 2014-07-07 09:58:58 点击:12571

 

1.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2014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原则上按照此规定办理。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另外,全国征兵工作会议明确,今年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对此,自治区将在今年的征兵命令中明确取消初中生征集的具体地区。

2.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14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2014年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3.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具体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试行。

4.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入伍时间统一为2014年9月1日,新兵的兵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5.征集纪律。各级要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夏秋季征兵命令,必须做到: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不准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或通过办理临时户口的办法征接入部队;不准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兵人员施加压力;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费用;不准利用征兵工作以权谋私,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不准让应征公民及其家长提供交通工具、安排食宿、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要切实利用大众媒体公布“双合格”青年名单、批准入伍青年名单,发动群众搞好监督。发现有违反征兵纪律的人和事,及时向县征兵办公室反映,县征兵办举报电话:0776-621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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