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投保人难逃保险公司的追偿
靖西政府网 2015-11-20 10:49:00 点击:6733

【案情】

李先生为其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2011年12月4日20时左右,李先生醉酒后驾驶其车至A县F村村道路段时,杨先生驾驶方拖对向行驶,两车会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杨先生以保险公司及李先生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1863.64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先生34137.96元,李先生赔偿6497.88元(已扣除其已付的2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现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是醉驾,向其追偿赔偿款34137.96元。  

李先生则认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还要其向保险公司赔偿没有道理。

【审判】

A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是醉酒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虽李先生为其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杨先生进行了赔偿,但只是代为垫付,李先生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人,保险公司可向李先生进行追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李先生应向保险公司赔偿34137.96元。

【法官说法】  

投保人购买车险的初衷就是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转嫁风险,让保险公司分担其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担负赔偿责任是有前提和条件的,比如在交强险中,交强险推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即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无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完全赔偿保险责任,因此,导致很多人以为买了交强险,赔偿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像本案的李先生,虽购买的交强险,但李先生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的最终担责还是其本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因此,购买交强险的人请注意了,要有以上行为即无证驾驶、醉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终买单的不是保险公司。

[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
靖西网
m.Jingx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