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操作规程
靖西政府网 2015-07-21 16:52:49 点击:8263

一、项目名称、性质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行政确认。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族发[2015]134号)。

        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六、申请材料目录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八、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当地民族工作部门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报市民委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收费

        不收任何费用。   

       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定期检验

         一次性办理,无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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