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靖西政府网 2016-05-25 16:28:47 点击:146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农业部分)

  • 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广西区2004年6月3日修正的“种子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含自治区条例规定种子范畴)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处理部分)        

1、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认定依据: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生产、经营假种子
     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根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5、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6、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规定进行种子进出口的

1认定依据: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2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9、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A、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B、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另外,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a、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b、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c、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10、经营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认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通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同时,根据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实际情况,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证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4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A、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B、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C、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D、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E、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F、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G、种子中含有杂性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性的种类和比率。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6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学分类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7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8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农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9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0条: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1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质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2条: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3条: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11、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2、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3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3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赔偿。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处罚标准: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政策法规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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