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的方案
靖西政府网 2014-01-06 15:50:18 点击:971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实施审批;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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