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实施审批;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