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整改措施及有关政策的说明
靖西政府网 2017-05-27 10:00:10 点击:5275

关于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整改措施

及有关政策的说明

自治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常务副组长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

沈永明

(2017年5月17日)

 

同志们:

5月12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原则审定通过《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六个方面整改措施及有关政策作个简要说明。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从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452万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2017年计划实施的,属于201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但原已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采取的措施:一是撤销2016年、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中包含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7万人的计划,但这两年计划搬迁的17万人中,凡属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45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迁出区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合规的,可以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但原已享受的资金补助要收回,收回资金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可用于支持安置区后续脱贫发展相关项目;不符合以上两点要求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自治区另行确定自行消化方案。二是按照积极稳妥、可行可靠原则,重新识别和精准确定“十三五”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以符合迁出区范围、在2015年建档立卡452万贫困人口内、群众自愿等硬性要求为标准,由各县(市、区)再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发动、调查、征询贫困户意见,核实原来计划后,逐级汇总精准的全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总人数至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再与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并达成一致后,于2017年8月底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

二、关于安置住房面积标准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要合理控制产业用房数量和规模,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产业用房建房资金由自治区及市、县政府统筹各渠道资金予以支持,但不得使用国家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产权和建设资金一定要分清,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产业用房允许一定年限内给搬迁户免租金或少租金使用,稳定脱贫后农民有能力可以购买。采取的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严守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红线”,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产权归县级项目公司所有,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对超过标准面积住房正在建或已建成的,通过调整搬迁住户、出售给同步搬迁户等办法解决;确实无法整改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地方自行消化。

三、关于搬迁户自筹标准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定贫困县、片区县(不含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定贫困县、“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四、关于资金运作模式问题

一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由省级制定资金偿还方案,实行省级统借统还。二是安置点征地费用由地方政府自筹,通过统筹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来解决。三是用好搬迁户宅基地增减挂钩政策,由自治区进行全区统筹,统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偿还广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

五、关于搬迁后续脱贫产业和就业扶持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在陕西省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搬迁后的稳定脱贫问题,防止为搬而搬、一搬了之,重点在发展产业、解决就业、壮大集体经济上下功夫。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于2017年1月制定出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按照《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逐户逐人对接,因地制宜,根据安置点特点落实相应的后续产业扶持和促进就业创业计划;多渠道筹措整合资金、资源、项目投入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务输出;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等服务。在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同步编制移民后续发展扶持实施计划,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六、关于搬迁户旧房拆除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由项目县按照“适度、可行”的原则,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有利于提升搬迁户拆旧房的积极性。采取的措施: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已搬迁入住或准备搬迁入住、以及原已签订搬迁协议但未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要尽快动员搬迁户签订,并按规定拆除旧房实施宅基地复垦,不愿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地方自行消化。项目县要按照“适度、可行”的原则,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有利于提升搬迁户拆旧房的积极性。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要求,组织研究开展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范围由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石漠化片区县扩大到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享受贫困县待遇县。奖励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贴息贷款等资金予以解决。

另外,根据《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文件,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全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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