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扶助标准
桂人口发[2014]11号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从2014年1月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在国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标准
对象及范围: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政策规定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原来每人每年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44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政策规定:
1、奖励: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2、救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夫妻,年龄在55-59周岁的人群,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720元,待年满60周岁时列入国家奖励扶助人群。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贴息贷款
对象及范围:
1、小额贴息贷款试点区域:经济欠发达县、老少边山县和人口大县。
2、贴息对象:履行诚信计生承诺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3、贴息条件:
(1)有致富愿望、致富能力,投资小、周期短、见效快、风险小的短平快的致富项目和借款要求的。
(2)符合金融部门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严格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规定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
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家庭;
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家庭。
政策规定:
1、贴息额度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每户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全部贴息,额度在1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贴息80%,自负20%。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在贴息之列。
(2)履行诚信计生承诺的其它计划生育家庭每户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70%贴息,自负30%,额度在1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贴息50%,自负50%。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在贴息之列。
2、贷款利率
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贴息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3、贴息期限
贷款使用期限原则为1年(不到一年的,依据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能按时还贷且需要进一步扶助的被扶持户,经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至2年,但超过2年的部分不再进行贴息。
4、资金用途
借款人只能将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项目如建房、购房、购车、看病、企业入股等。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财政补助
对象及范围:
保险补助对象:凡户籍在自治区内,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其他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均可作为保险人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政策规定:
1、保险补助标准:参加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其中一个女儿保险费30元,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3、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它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
4、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为一年一保,有效期限一年,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
5、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15000元。
(2)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给予保险金;为父母(含继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6、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门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付。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给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因住院医疗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2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12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