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靖西县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公共机构节气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就餐人数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燃气消耗总量、人均燃气消耗、单位建筑面积燃气消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
第二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期抄录燃气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网检查。
第四条 实施燃气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流失。
第五条 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节气培训教育,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六条 张贴节气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公布维修电话。
第七条 加强节约燃气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燃气宣传教育,提高对燃气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八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资源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