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德保政府网    2010-03-16   点击:17612

德交〔2008〕20号

关于印发德保县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交通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程序, 现将《德保县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德保县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行政处罚管辖
交通行政处罚管辖由交通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管辖的具体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章对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属交通管理机构委托权限规定等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辨。
3、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4、填写《交通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其签名。
5、五日内向所属管理部门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两日内备案。
(二)一般程序
根据案件来源的途径,分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介曝光的案件两种。
1、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制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本部门负责人当场审批或委托案件承办人员当场审批,如同意处罚,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辨权利,当事人无异议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同意,当场送达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对于案件复杂证据不足有待调查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制交通违法案件立案建议书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可依法收存有关证照及暂扣车辆,并开具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当场交当事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介曝光的案件。经由领导批转业务部门核查立案的案件,确认违法当事人明确、当事人行为违反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且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填制交通违法案件立案建议书呈报本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可依法收存有关证照及暂扣车辆,并开具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当场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对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应批准立案并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⑴调查取证方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物品或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专业性鉴定的,由专业人员或者送专业部门鉴定,由专业人员或者部门制作鉴定意见书;采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采用保存措施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⑵经过调查取证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齐全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利,于三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
⑶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转入听证程序,即部门负责人对调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会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⑷有听证要求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并组织听证会。
(三)一般程序中涉及听证程序的进入听证程序
(四)听证程序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主持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2、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及拟予处罚和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证人、调查人询问。
4、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做最后陈述,当事人、证人,阅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
5、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呈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调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会报告进行全面审核。
6、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对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罚没款收据。自收缴罚款后两日内交本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在两日内将罚款缴存指定银行专户。
五、行政处罚结案程序
1、按交通部、省交通厅规定上报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结案的交通行政处罚(理)案件。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无法执行的案件,全部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装订立卷归档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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