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证指南
德保政府网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2-06   点击:13447
 
一、许可单位:德保县卫生局
二、办理单位:德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份数: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1份);
(三)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1份);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1份);
(五)标注面积的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人流与物流等布局图(1份);
(六)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包装形式及包装材料(1份);
(七)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注:同时要求每位从业人员有两套白色工作服)(1份);
(八)产品执行标准(1份);
(九)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1份);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规范的证明(1份);
(十一)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人员配置、检验器材清单及自检项目等(1份);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1份);
(十三)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1份);
(十四)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1份);
(十五)申请单位从业人员名册(1份);
(十六)最近一次的卫生检验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单复印件(1份);
(十七)卫生监督员签名的“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份);
(十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利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动植物保护品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合格)→受理→现场审核、检验、检测(合格)→许可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桂价费字[1993]169号、德价证字171号。
八、延期办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限期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776-3831816、0776-3536010
十、投诉电话:0776-3831806
十一、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换发卫生许可证者应在原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办理办法:
每周一至周五从业人员到德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体检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持体检表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体检,体检同时请交一寸照片2张;每周二或周五上午9点从业人员到德保卫生监督所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费24元/人),同时交一寸照片1张。
4、、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5、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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