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审核 1、失业人员备案 (1)失业情况申报。缴费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备案所需资料: ①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的名单; ② 缴费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 失业人员档案; ④ 给予失业人员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⑤ 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经办机构审核 ① 核对缴费情况,确定缴费年限; ② 确认是否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 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核对; 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上述初审通过后,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并要求单位将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及时告知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登记 (1)失业人员申领。缴费个人在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申领登记所需资料 ① 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以及失业登记证明; ②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 本人一寸免冠登记照片4张; ④ 《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⑤ 本人的《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⑥ 所在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⑦ 所在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⑧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表》,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办理失业登记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当即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核定发放标准 上述审核通过后,确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 (1)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25元;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50% (2)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 2、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单证 ① 编制新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以及发放表; ② 指定银行开具失业保险金存折; ③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就业证、身份证本人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其他待遇审核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请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诊治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医保),因病住院申领住院诊治费的,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实际支出额的30%-50%,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5倍。 2、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1)享受条件。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审核资料 ④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供养直亲属待遇审批表》; ⑤ 死亡失业人员生产的《就业证》; ⑥ 死亡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⑦ 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⑧ 所在地经办机构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补助标准 ⑨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当地上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⑩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当地上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