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德保政府网 admin   2015-12-29   点击:19793
百金管委〔2015〕 7 号
驻百色辖区各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和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延长贷款申请时限。购买一手住房的,可在购房合同备案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在百色市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百色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无贷款证明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判定。
    (一)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的缴存职工存在不良信贷记录,可结合实际研判是否属于恶意行为。
    (二)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的缴存职工存在的贷款、担保等债务情况,可结合实际做好贷前审查,如具备偿还能力的,不再核算相应的债务情况,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公积金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凭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业务受理通知书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住房建设的进度,楼层进度达到70%的可逐户封顶放款。
六、调整部分贷款材料。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如存在异议的,借款人工资收入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工资条核定;在百色市辖区内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可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打印缴存清册,不需到缴存公积金的受托银行打印;借款人或其配偶的征信报告可到受托银行打印或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同时,办理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取消提供居住证、单位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本政策调整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如之前相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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