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优待证核发操作规范
德保政府网 办公室   2016-03-24   点击:1372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 76号)、《关于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0]8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收集汇总本县申请办证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及《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汇总表》的电子文档上报到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由县老龄办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本县内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五、申请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老龄办提出申请;
2.县老龄办受理审批;
3.县老龄办委托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统一印制《老年人优待证》;
4.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邮寄《老年人优待证》到县老龄办;
5.到县老龄办取证。
七、办理时限
县老龄办为1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法定时限为60日起。
八、办理地点:
县老龄办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0595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老年人优待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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