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操作规范
德保政府网 办公室   2016-03-23   点击:1095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婚姻登记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德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四、审批条件
(一)办理条件
 1.结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补领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双方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3张大2寸(补领离婚证的交2张大2寸)近期免冠合影(补领离婚证的交单人半身)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5)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主其依据
收费依据:桂财综[2002]18号文件、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第一号通告、桂价费字[2005]340号文件收费标准:9元/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1829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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