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与发放程序
德保政府网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1-16   点击:12895
        一、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民主评议表,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对象填写《德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所有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接村(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盖章后,发给《德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划拨经费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存折由银行代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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