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计划生育办证服务指南
那坡政府网 2016-01-14 点击:11743

《再生育证》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审批表3份,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如实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社区)在申请审批表上如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单位或村(社区)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并盖章。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单独证明、双女招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公证材料、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4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操作规范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右江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右江区辖区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

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六、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表1份,由夫妻双方(丧偶的只需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如实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社区)在申请审批表上如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单位或村(社区)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并盖章。村(社区)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 并盖章。

3.夫妻(丧偶的只需一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七、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操作规范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四、申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法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2份;

2.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在单位及村(社区)委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属流动人口的,还需提交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 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5.属再婚者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操作规范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份;

2.身份证,结婚证(已婚的),放环证或结扎证(已生育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凭证(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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