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梁某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偷逃税款43.9万元,近期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为我市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票”违法案件。
2014年初,梁某成立贸易公司,从事矿产品、煤炭等营销。是年,当梁某与各地私营矿主进行铝矿交易时,因无法取得合法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便萌生了找人“虚开专用发票”主意。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梁某先后找到南宁市两家公司为其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开票总额7%支付两公司“好处费”18.98万元。
经缜密侦查,梁某违法事实清楚,并于2015年9月被市检察院宣布批捕。2016年4月,市人民法院对梁某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梁某深感愧疚,但已后悔莫及。(发稿人:刘 煜 赵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