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保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及复垦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8〕7号),为了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德保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及复垦实施方案》,现就《德保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及复垦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政策,推动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各移民安置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后,对迁出区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不适宜耕作的要进行生态保护修复,按政策标准完成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任务目标
对全县经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安置后腾退出的旧房屋、宅基地及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在2020年以前,将有条件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按照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不适宜耕作的要进行生态保护修复。
三、工作原则
(一)耕地优先原则。农户搬迁后,旧宅基地、院坝圈舍等附属设施占地复垦按照复垦相关规定,优先复垦为耕地。
(二)增减挂钩原则。将满足和符合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拆旧地块纳入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三)协作推进原则。旧房拆除复垦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的复垦工作。
(四)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搬迁农户意愿,在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搬迁农户自行拆除旧房后将宅基地、院坝等附属设施占地进行复垦。
(五)有偿拆除原则。对在搬迁入住安置房两年左右自行查出旧房的搬迁农户给予资金奖励。
四、旧房拆除、复垦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搬迁户退出旧房的奖励为每户最低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搬迁户退出旧房的基础奖励2万元。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搬迁农户拆除的旧房为砖瓦结构(含木瓦架构)的,每户增加奖励8000元;拆除旧房为砖混、框架结构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3.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1年内(含一年)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超过1年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该项奖励。
4.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自行实施复垦或恢复生态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从收益中归还垫支资金。拆旧复垦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确保拆旧复垦工作顺利开展。
五、土地与林权规定
搬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仍由搬迁农户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