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亲商安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7日
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亲商安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亲商安商长效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着力解决我区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坦荡真诚、清白纯洁、交往有道、良性互动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强化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我区政商关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消除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注重亲商安商工作实效。
——强化责任担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树牢亲商安商意识,带头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商界人士要遵纪守法,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建章立制,完善政企互动机制,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创新服务企业机制,加快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亲商安商长效机制。
——强化社会协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工商联、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畅通政企联系渠道
(三)完善政企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贸促会、商(协)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政企沟通渠道,制定党政领导联系企业分工表,各地党政领导每年到联系的企业考察调研不少于2次。要注重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鼓励企业家同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发挥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工商联、贸促会、商(协)会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形成高效便捷的企业意见建议收集反映、领导批示、部门办理、督查反馈工作机制。
(四)积极搭建政企沟通平台。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设区市、县(市、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政企联席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经济工作的相关会议可邀请企业和商(协)会代表参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
三、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五)严守政商交往底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与工商界人士相互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严守交往底线,要做到“四个严禁”:严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企业合法利益;严禁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报酬;严禁配偶、子女等亲属违反规定在企业牟利。工商界人士要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主动做到“四个自觉”: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利益输送,自觉防止不当干政。
(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党政干部的监督,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工商界人士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涉及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严查快结。依法依纪严肃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七)建立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将行政职权及依据、监管事项、对应责任、行使主体、方法程序、处罚措施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在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避免选择性执法。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完善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学习培训;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不得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健全企业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快建立“统一受理、按责承办、强化监督、限时办结”的企业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负责受理涉及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企业投诉举报,负责案件的核查分析、转办督办和定期通报,承担重大影响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每年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投资投诉办理情况。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要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并投入使用。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自治区完善工作机制,投诉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各级涉企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建立举报投诉台账档案,接到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投诉举报比较突出的问题和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九)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设区市、县(市、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确实无法履行的,应积极协商解决;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五、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在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投资(招商)促进机构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落实必要的专门人员,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绿色通道”,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十一)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推进项目实施,支持企业发展。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制定自治区党政领导协调推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联系表,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强化协调服务。各级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每年要梳理制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清单和问题清单。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推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和跟踪服务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中,需要完善政策支持的,由各级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一项目一议”的支持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创新亲商安商监督评价机制。各级行政执法、审批部门应邀请商(协)会及企业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企业成本监测调查机制,定期监测分析和掌握我区企业投资运行成本情况,研究提出降本增效的改进措施。
六、营造“亲”“清”文化氛围
(十三)培育“亲”“清”政商文化。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工商界人士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营造重商亲商、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对优秀企业家可授予荣誉市民、城市形象大使等称号。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形成为创新者喝彩、为担当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社会风气。
(十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政商协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当好支持企业发展的“店小二”;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追求卓越,敢为人先,当好市场竞争的“弄潮儿”,形成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