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我县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8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69元,2018年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
(一)双方是农村居民(农业户口)的,征收56814—94690元;
(二)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征收120162—200270元;
(三)双方是城镇居民(含非农业人口、干部、职工)的,征收183510—305850元。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
(一)双方是农村居民(农业户口)的,征收94690—132566元;
(二)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征收200270—280378元;
(三)双方是城镇居民(含非农业人口、干部、职工)的,征收305850—428190元。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含第三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四、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再生育条件,未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德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