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靖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靖西市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合作,针对不同突发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市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6预案衔接
1.6.1与百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百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应急响应遵照《百色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县(区)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百色市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超出靖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对应于靖西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黄色预警,启动III级(较大)应急响应。由靖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百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本预案根据情况将接受百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挥,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等组成。
2.1应急组织机构情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消防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市科学技术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靖西市火车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靖西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各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靖西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突发环境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市委宣传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联络、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及上报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调查和处置工作。
(4)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等。
(5)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做好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电力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电力、通信供应保障工作。
(7)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8)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园区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减轻污染损害,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在实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民政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道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16)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力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水利资料,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文水资源资料,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协助做好农田和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18)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如成品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市场供应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做好伤员的救治以及人员疾病的预防和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以及临时转移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2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工作;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2)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23)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24)市应急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25)市科学技术局: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26)市气象局: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7)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组织、协调、管理、储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工作。
(28)靖西市火车站: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2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
(30)靖西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并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核实提供涉及企业的用电清单,对无证无照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3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维稳工作。
(32)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负责传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电文、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2)应急监测组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3)污染控制组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配合)
(4)宣传与信息组
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境内外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按突发环境事件“谁主管、谁处置、谁发布”的原则组织)
(5)专家咨询组
根据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的人才档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水利局、有关科研机构、单位和企业等部门配合)。
(6)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水利水文组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穷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电力调度组主要负责提供紧急临时电源,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保障供电区域制定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分别由市水利局、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牵头)。
(7)饮用水保障组
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
(8)应急救援处置组
负责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消防大队、市公安局武警中队等部门配合)。
(9)医疗防疫组
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局牵头)
(10)治安维稳组
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中队、靖西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11)气象组
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市气象局牵头)
(12)生产救援组
按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牵头)。
(13)责任调查组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市监察委员会牵头)。
(14)后勤保障组
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商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配合)。
2.3指挥流程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启动本应急预案时,指挥流程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369、环保热线或其他途径向环保部门报警,环保部门接警核实后,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环保部门派出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处置和协调工作。同时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启动自身应急预案。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对事件等级进行分级后,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部门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待上级政府指挥救援力量到场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给上级政府指挥救援力量,并全力配合,协调应急工作的继续开展。
3.1风险预防监控
(1)市有关类别污染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自类别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2)市环保局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防范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
(4)铝工业区、锰工业区等工业园区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根据园区内企业可能产生的各种特征污染物,确定应急处置技术和方法。
3.2信息监测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3风险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对应红色、橙色、黄色、蓝色。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启动红色预警;II级(重大环境事件),启动橙色预警;III级(较大环境事件),启动黄色预警;IV级(一般环境事件),启动蓝色预警。市人民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其中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百色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收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行动。
3.2.3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确认环境风险已解除的,由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单位应急预案,主动、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分级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红色预警启动I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II级(重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较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IV级(一般)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由百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2.2应急响应程序
(1)I级应急响应。I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报百色市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环保部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监测,排查污染源,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受污染区域;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通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百色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2)II级应急响应。发生I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I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报请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发生I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报百色市人民政府,由百色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行动。
(4) IV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接到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环保部门应急响应。IV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报送与处理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要求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除电话报告的信息外,还应补充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等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应急监测
4.4.1监测组织
由市监测站负责建立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应急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申请调动百色市、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4.4.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响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的要求开展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之一。
4.5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5.2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保障自身安全。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做好受灾群众的治安维稳工作。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
(2)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应急终止后续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治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过程评估。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消耗的各项应急物资,应对将来的突发应急救援需要。
5.1善后处理
1.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
2.事发地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卫计等部门应当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
4.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恢复重建
市人民政府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生态修复建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使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原有的水平或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3总结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环境事件的措施,并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1资金保障
环保部门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备足应急物资,以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及时启用。
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动储备应急物资用于现场处置,在储备物资不足时,可调用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市应急管理局、环保局、铝工业园、锰工业园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依托百色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队伍和各有关部门、各企业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消防防化处理等人员组成,加强培训,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建、充实完善应急专家库,确保在预警和应急处置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污染地区、临时人员安置点、避难场所和公众场所等消毒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知识的宣传,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7治安保障
要加强受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和应急处置秩序维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6.8应急供水保障
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受污染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应保障,建设并完善备用水源,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6.9保险
市人民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有关部门应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10培训
环保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