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漆黑的深夜,靖西人班某根发现一个黑影爬上班某亮的楼顶,班某根随即高声呼喊抓盗贼。
闻讯赶到的班某亮、班某立和班某勤在家门前拦下黑影——李某,后对李进行殴打,李趁人不备,跳下田里逃跑。班某根等四人在田里追上李某后,对李拳打脚踢,直至李倒地不能动弹才罢休,班某根还使用捡来的木棍击打李某。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农某系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部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不久,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班某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班某亮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班某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班某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父亲李堂诉至靖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班某根、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李堂为李某的父亲,也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庭前,班某根、班某亮已分别赔偿李堂5000元,班某立、班某勤已分别赔偿李堂15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班某根在服刑期间病故,其家人表示班某根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不愿意继承其留下的个人债务,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李堂对此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李某在深夜未经允许而爬上班某亮的楼顶,在被发现后立即逃跑,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班某根、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在追上李某后对其进行拳打脚踢,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班某根等四人应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李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班某根承担51%的民事责任,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各承担13%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班某亮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21982.12元;班某立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11982.12元;班某勤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1198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