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生的严某家住靖西市三弄村,小学毕业后就开始“闯荡”社会,但一直无所事事。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严某就开始干些小偷小摸的营生,逐渐走上了以偷度日的道路,也将自己的大好年华葬送于监狱之中。
严某19岁时,就因犯盗窃罪被靖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3月,严某又因盗窃罪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经历两次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严某悔改,出狱后的第三个月,严某开始“重操旧业”。2016年10月14日10时许,严某在靖西市农贸市场趁李某不注意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从李的左边裤袋内盗得现金500元。严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巡警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镊子一把,赃款500元。
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