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月均受贿9万元。判六年六个月,

靖西网JX202222912 2022-01-30
“一分钱没花!”浙江嘉兴,女子伍某某是某单位“临时工”,利用工程招投标时,向工程老板们透露相关信息、给专家打招呼,收取19个老板的好处费,共计271.81万元,月均受贿9万元。

她收到钱以后,都是存放到汽车副驾驶位置下,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存到他人名下,一分钱都没有花。

“我就看着银行卡上的数字越来越多,内心就有一种幸福感。”

去年12月2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她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临时工”月均受贿9万 被查时一分没花#

真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伍某某被留置期间,还说:“我一个‘临时工’,原以为出了事,大不了不干了,没有想到犯了法……”不知道是真不懂法,还是只是一个借口。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样看来,受贿罪确实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伍某某就是自认为自己是临时工,没有编制,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才敢这么大胆的。但其实,她虽然没有编制,但在刑法上,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看有没有编制,而是看是否是在履行“国家事务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正式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不具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因临时委托、授权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实际上依法承担了国家事务的管理职责的,在其依法履行该职责时,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

所以,伍某某当然会构成受贿罪。

但其实,就算伍某不是履行国家事务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牟取利益,也会构成犯罪。这个时候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腾讯、阿里巴巴等著名企业,也屡屡爆出有相关人员收受贿赂被抓。

所以,不管什么身份,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都要清清白白做事,不要妄想不劳而获,拿单位都职权做交易,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你对伍某某这种畸形的心理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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