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由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木没想到也构成了犯罪,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为自己不懂法感到后悔。
2020年11月份,许某某、周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方、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戌、许某已经合谋后,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使用油锯对该处杉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杉木现场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公益林;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共30.7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种植林木,折立木蓄积30.7立方米,数量较大,许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等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靖西市人民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许某某等8人无证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立案审查后,立即督促许某某等8人赔偿经第三方评估的补植复绿费用4948.69元,其在刑事起诉前已全部缴纳,该款项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鉴于许某某等8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了补植复绿费用,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靖西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打击犯罪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需求,有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做到“办理一件、警示一件”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彰显公益诉讼检察新担当。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
检察机关另一项职能——公益诉讼检察,主要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随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有关森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少被告人认为,自己种植的林木自己可以随意砍伐,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砍伐超过10立方米的林木,就必须取得相关的砍伐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说,农民想砍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必须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