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凌晨,在广西百色德保县峒崎村路段,一辆轿车将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撞倒,电动车驾驶员被连人带车卡在车底推行300多米后才停下,电动车司机当场死亡。这起车祸在德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3月17日,德保法院开庭审理了肇事司机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陆某涛醉酒后驾驶汽车由德保县实验小学往云梯村方向行驶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涛未停车,继续驾车拖行杨某及二轮电动车350米至陆某涛的轮胎店门口停车,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杨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陆某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38mg/100ml。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涛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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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陆某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涛坚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撞到被害人,并非故意拖行与逃离现场。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酒驾害人害己,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幸福,从现在做起,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