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王女士收到的传票。受访者供图
11岁男孩与同学擅自去游泳不幸溺亡
赵先生和王女士的儿子小宝出生于2010年,小宝的同学小升家住六苜村东蚕屯,两人经常在一起玩。
2021年9月25日下午,赵先生和王女士去参加村里的丧事,小宝和小升出去玩。小升的邻居小福17岁,有一辆电动车。小宝和小升搭乘小福的电动车,一起到右江区东坪游泳场游泳。小宝在游泳过程中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发后,小升和小福两家支付了丧葬费共30000元。
小宝的意外死亡,给赵先生和王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他们认为,小升和小福明知小宝不识水性,还把他带去游泳;小宝发生溺水后,小升和小福没有及时救助,几分钟后才呼救,错过了黄金救援时间。百胜社区的防溺水巡逻人员没有尽责巡逻,未及时发现没有成年人陪同就来游泳的这三个孩子,也没能及时发现小宝溺水。
2021年10月13日,赵先生和王女士将小升及其父亲、小福及其父母以及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百胜社区一并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共计索赔810236元。他们请求法院责令百胜社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升及其父亲、小福及其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
同学父母认为结伴游泳参与者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小宝父母的指责,小升及其父亲、小福及其父母称,三个孩子是自发结伴去游泳的,不存在由谁组织或召集游泳活动的问题,参与者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宝在没有任何救援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下水游泳,是自甘冒险的行为,损害后果应自己承担。小宝发生溺水时,小升曾试图拉拽小宝的裤子,同时积极呼喊路人施救。当时,小福已独自游到河对岸,没有跟小升、小宝在一起,不存在施救不及时的情况。
百胜社区称,该单位不是溺水区域的管理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他们的履职行为与溺水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法院调查,百胜社区在东坪游泳场设有防溺水工作责任告示牌,上面注明责任部门为百胜社区,并有责任人、巡逻人及巡查时间等。
一审法院判决溺亡男孩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受访者供图
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小升、小福和小宝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游泳活动,均具有过错。小宝应当对私自去河边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对其溺水死亡的损害结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三个孩子对于小宝溺亡后果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小宝80%,小福、小升各承担10%。此外,百胜社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东坪游泳场的管理人,社区进行防溺水巡河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对小宝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了小宝父母提出的810236元损失数额的计算结果。综合上述责任分担的比例及小福、小升已支付的丧葬费,判决小升的监护人和小福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小宝父母经济损失66023.6元;驳回小宝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先生和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